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礼记大学格物致知新解(5)

作者:网站采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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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《尚书·吕刑》之“师听五辞”对听取当事人的供述极为重视。孙星衍疏曰:“五辞即五听也。”据《周礼·秋官·小司寇》记载:“以五声听狱讼,求民情

《尚书·吕刑》之“师听五辞”对听取当事人的供述极为重视。孙星衍疏曰:“五辞即五听也。”据《周礼·秋官·小司寇》记载:“以五声听狱讼,求民情:一曰辞听,二曰色听,三曰气听,四曰耳听,五曰目听。” 郑玄注:“观其出言,不直则烦;观其颜色,不直则赧然;观其气息,不直则喘;观其听聆,不直则惑;观其眸子视,不直则眊然。” 这就是所谓以“五听”断案,说明“五听”确有应用于西周司法实践之中。春秋时也有类似的记载,《荀子·成相》中有“五听修领”,杨倞注曰:“五听,折狱之五听也。”古人运用“五听”决狱的具体案例在南宋郑克所著《折狱龟鉴》中多有记载,如:“郑子产闻妇人哭,使执而问之,果手刃其夫者。或问:“何以知之?”子产曰:“夫人之于所亲也,有病则忧,临死则惧,既死则哀。今其夫已死,不哀而惧,是以知其有奸也。”③儒学认为“听”是一门高级的艺术,孔子六十岁才达到“耳顺”,孟子善于“知言”。“五听”做到了从各个方面来观察诉讼的细微情形,但前提是主体必须有足够的修养,所以“听讼”不止是方法论,也有修身主体之心性本体的维度。

从这个意义上讲,“大畏民志”即是“知本”,“知本”以“诚意”为本,还要进入具体的方法论。“听讼”在面对正反两方面的意见时,要去权衡取舍,这就是“格物”之“执两用中”。《论语·颜渊》子曰:“片言可以折狱者,其由也与!”《论语集解》孔安国注曰:“片犹偏也,听讼必须两辞,以定是非。偏信一言,以折狱者,唯子路可。”刘宝楠《论语正义》将“片言”与《尚书·吕刑》“明清于单辞。民之乱,罔不中,听狱之两辞”中的“单辞”联系起来,将“片言”解释为“单辞”。先且不论孔子是在称赞子路还是在责备子路,都说明“片言折狱”是不可取的。“听讼”必须兼听正反两方面的意见,这是做出判决的基础,否则不可能仅凭借主体的修养就知晓如何判决。《管子·君臣上》曰:“夫民别而听之则愚,合而听之则圣。”汉代王符《潜夫论·明暗》曰:“君之所以明者,兼听也;其所以暗者,偏信也。”唯有本体与工夫相结合,才能在“听讼”中做出公正的判决,陆象山观杨简“听讼”而使后者明白何谓“本心”(心自知)。

但是,单靠完善法制或者礼乐教化能否达到“无讼”的效果呢?有时显然是不行的。《荀子·宥坐》记载:“孔子为鲁摄相,朝七日而诛少正卯”(并见于《孔子家语·始诛》《史记·孔子世家》《说苑·指武》),这就不是“德化”的方式。事实上,儒家在倡导礼乐的同时,从来没有放弃刑罚,《礼记·乐记》以“礼乐刑政”四者并重。《礼记·月令》曰:“(孟秋之月)决狱讼,必端平。戮有罪,严断刑。天地始肃,不可以赢。”“中”之智慧没有任何教条,对于社会影响恶劣之案件,儒学也主张以严刑速决来实现刑罚之“中”。

历来对儒学“无讼”的道德阐释弱化了其方法论意义,有的更把中国传统法制缺失与民间“息讼”“厌讼”的风气归罪于儒学,认为儒学阻碍了法律本身的发展,是古代法学落后的主要原因。儒者反对邓析等人为了谋取私利而去“兴讼”,但也绝不主张“禁讼”“息讼”“止讼”,更不是和稀泥,企图以道德教化来包办一切。儒学不是主体暗箱操作的道德乌托邦,而是有严密工夫体系的“文理密察”的哲学。

《大学》古本对“格物致知”的阐释并未缺失,从顺序上看,就是“听讼”一章。“听讼”是“执两用中”的实例,“知本”即是通过公正的判决从心意之始入手来使民众心悦诚服,以达成儒学“无讼”之理想。从“听讼”来实现“诚意”,就是用刑罚的例子来说明“格物致知”,符合《礼记·大学》原文之逻辑。《礼记·大学》“格物致知”结合了修身之本体与工夫,代表着儒学“执两用中”之德性论和知识论双重进路,综合了朱熹与阳明的阐释,是一种整全性认知模式。

注释

① 冯友兰《中国哲学中之神秘主义》,原载《燕京学报》1926年第1期,收入《三松堂学术文集》,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,49-59页。

② 清华简《保训》载曰:“昔舜久作小人,亲耕于历丘!恐求中,自稽厥志,不违于庶万姓之多欲!厥有施于上下远迩,迺易位迩稽,测阴阳之物,咸顺不扰。”

③ 郑克《折狱龟鉴》卷五《察奸》“子产闻哭”,又见于《独异志》卷一)。

[1] 冯友兰.中国哲学中之神秘主义[C].三松堂学术文集,北京:北京大学出版社,1984.

文章来源:《齐齐哈尔大学学报(自然科学版)》 网址: http://www.qqhedxxb.cn/qikandaodu/2021/0727/665.html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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